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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阶段性目标

2016-08-08 15:38:34

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印发实施,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突出资源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坚持“在环境保护与发展中,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基本原则的重要探索和实践。

《指导意见》提出,要树立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强化源头保护的新理念,突出改革创新,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制定全面实行矿产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三同时”和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信息公示等新制度,明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吸引社会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等新措施,进一步巩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果。到2025年,基本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意见》提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坚持地方政府矿山地质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经济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保护与治理新格局。

《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阶段性目标,即全面建立动态监测体系,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新局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法制化进程,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开展如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制度方案,在进一步严格矿产开发准入的同时,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指导矿山企业利用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

三是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矿山企业自觉履行恢复治理义务;

四是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启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起草和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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